江门江海国家排污许可证证后有关部门是如何监管
什么是国家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形式,依法依规规范和限制排污行为,明确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结合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记录,确定执法监管重点和检查频次。
证后监管
自行监测: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台账记录: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年度/季度/月执行报告)。每年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并公开,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
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自行监测结果说明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及达标判定分析;
(二)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或者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的说明。
年度执行报告可以替代当季度或者当月的执行报告,并增加以下内容:
(一)排污单位基本生产信息;
(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三)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四)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
(五)信息公开情况;
(六)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七)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等。
排污单位应当对提交的台账记录、监测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法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